12345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提取类 > 正文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04-16 15:25 来源: 宜春公积金

一、一次性购房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总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增值税或契税计税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二、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上首付款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的。

2.住房共同购买人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时限:

1.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二手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25年且建筑面积≤60㎡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12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若能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6个月以上),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2.不属于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二手房的,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1.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各自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只能在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与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选择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2.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不能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六、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关系为配偶时需提供)。

3.户口本(产权人关系为父母或子女时需提供)。

4.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

七、相关事项:

1.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2.同一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以该套住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只可办理对冲还贷。

3.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4.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5.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08-2010 gjj.yichu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办公地址:宜春市文艺路1号 联系电话:3585639 网站备案号:赣ICP备20000867号-1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beian.mii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