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
| 主题 | 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还款能力建议 |
| 留言人 | 龙** |
| 信件编码 | GPPS240507R2T5 |
| 信件内容 | 最新的政策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工资收入这一项“工资收入按缴交公积金基数认定,每个月还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认定工资收入的50%”,现在其实很多企业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公积金,甚至很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基数缴纳,比如本人实际工资2W,但是公积金基数是2600,按照如上说法,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2600*50%=1300,那如果是这样,岂不是和个人本身实际还款能力偏差很大,最后导致只能商业贷款,负担增加,另外,没有看到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的影响,我想这应该也是一个依据之一。 |
| 回复部门 |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回复时间 | 2024-05-09 |
| 回复内容 | 您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存基数,建议您与工作单位协商,按照真实收入缴交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