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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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九江和赣州公积金新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仍然可以公积金贷款,请问宜春什么时候跟上? |
| 留言人 | 吴** |
| 信件编码 | GPPS2406055I08 |
| 信件内容 | 赣市公管委字〔2024〕1号 关于优化调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了购房提取,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该套住房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贷款的额度须扣除已提取金额。 三、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网签时间为准;以自有资金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办理购房提取的,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的网签时间或备案时间在2024年7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该政策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日 重磅!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房首付款 九江发布 2024-01-29 21:43 江西 图片 近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中心城区购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制定了《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可向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注明的购房首付款。 实施细则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理条件为: 职工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含县、市、区)住建部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支持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 办理流程为: (一)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注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支付除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的其他首付款自有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职工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至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当场填写《提取承诺书》;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四)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通过指定邮箱传递至公积金中心受理部门办理业务材料归档手续。 此外,新政还规定: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共有产权职工(配偶等)应当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商品房认购协议》发生变更的,职工应当重新办理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划转的,职工应当联系公积金中心撤销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划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已提取的资金;逾期未予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联系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回金额以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限)。 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职工。 职工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住建部门信息为准。 (干利华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谈思宏) |
| 回复部门 |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回复时间 | 2024-06-11 |
| 回复内容 | 您好,目前未实行此政策,请关注宜春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的最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