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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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 关于安置房提取公积金要求! |
| 留言人 | 熊 |
| 信件编码 | GPPS25031824OP |
| 信件内容 | 今年二月已购付款的樟树市安置房,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和证明! |
| 回复部门 |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回复时间 | 2025-03-20 |
| 回复内容 | 购房提取所需材料: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关系为配偶时需提供)。 3.户口本(产权人关系为父母或子女时需提供)。 4.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