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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主题 住房公积金基数问题
留言人 李**
信件编码 GPPS26040336RN
信件内容 请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文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此标准是否为强制要求?若公司未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购买公积金,是否可以要求补缴?
回复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26-04-08
回复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应按此标准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若企业未按标准缴交的,可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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