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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主题 宜春住房公积金对国企是否强制要求缴纳?
留言人 刘**
信件编码 GPPS220715781L
信件内容 公积金到底是否属于国家强制要求缴纳的?入职一家国企,到签合同时才被告知是派遣合同,口头承诺会同工同酬!可实际工作这么久来相差甚远,首先其他合同工和早期的派遣工,都有缴纳五险一金,社保缴纳基数也比现在的派遣工高,而现在这批派遣员工都不给缴纳公积金,请问是否有违公积金管理条例?有的律师和网络上说公积金在国企也是强制必须缴纳的,有的又说法律要求是应当缴纳,没有强制,很多公司都钻住了这个空子不给缴!有些官方政府网站上也有回复是强制缴纳的,请问宜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怎么施行和管理的? 附上其他城市政府网站给出的回复: “您好!根据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属于强制性。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22-07-21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职工投诉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持下列证据材料按属地原则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分中心或县市各办事处进行现场投诉。证据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证据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证据原件、复印件(如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劳动仲裁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等);社保缴交明细证明、工资收入证据原件、复印件(如工资条或者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等)。

被投诉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直属分中心或县市各办事处进行调查取证、限期整改、下发催缴通知书等工作,对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按时将调查材料移交至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执法;被投诉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受理投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直属分中心或县市各办事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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