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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主题 关于新房尚未交房、装修就停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质疑和建议
留言人 彭**
信件编码 GPPS22111847D3
信件内容 我叫彭志勇,身份证号362201197705163436,电话13879525853,九三学社社员,袁州区政协六届委员。 我于2020年9月与华硕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江上明月楼盘的一套住房,该楼盘至今全部未交房(建设周期三年,符合合同约定)。我不愿背负外债,当时找自己亲人借款全款购房,也合理的制定了还款计划。 2020年9月和2021年11月,本人两次提取了自己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欠款。2022年11月18日,我再次提取今年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时,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管中心)以出台了新规为由,拒绝了我的提取申请。 现我新房即将交付,将要缴纳契税和装修,本身我也有每年的还款计划,资金压力巨大,原来可连续提取5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突然终止,给我带来很大的经济困难。 实质重于形式,透过现象看本质,我存在一些疑惑,并提出建议: 一、国家和地方现对房地产销售进行一定程度刺激,2020年9月签购的期房,至今天尚在建设,并未交付,难道不能算新房?能纳为限制对象? 二、住管中心告知我,如是银行商业贷款,可以多次提取。我想问为什么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就不能同样对待?我认为存在歧视和偏见,难道住管中心认为,凡是一次性付清的都是“大款”? 三、以我所购住房为例,交房在即,即将缴纳的契税支援国家和地方,房屋要装修,也将推动就业和商品销售,都对经济下行的当下起到积极作用。 故此,请领导综合考量,建议对尚未交付的新房,取消不合常理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 彭志勇 2022年11月18日
回复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 2022-11-24
回复内容

彭志勇同志:

您好!您向宜春政府网提出的关于公积金提取方面的诉求我中心已收悉,现对于您的疑问回复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2022年3月30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提取政策,包括:

停止执行宜金发〔2017〕25号文件中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新购住房(2015年3月17日之后购买)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内全部存储余额,每年可申请一次,起讫时间不受限制,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在一次性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商业银行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两种方式中选择一项。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允许对冲还贷。

选择一次性购房提取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选择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首次购房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还贷满一年后可每年申请办理还贷提取,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总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还款本息。申请提取时间应从备案合同登记之日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故根据最新政策您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

二、中心根据管委会的决定执行相关政策,为方便缴存职工第一时间了解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我中心及时以手机短信形式将有关政策情况向职工进行了提示,于2022年4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政策调整通知,2022年4月30日在官网上更新了最新的提取政策操作细则。

三、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中心将做好记录,收集汇总提交管委会,并结合上级政策及实际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您可以关注中心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详细了解中心的政策情况,关注中心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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