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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25 11:36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1、总   则

1.0.1为规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2、提取咨询与申请

2.1提取咨询

2.1.1提取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宜春12345热线、宜春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开展。

2.1.2职工因骗提骗贷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的,不允许办理提取业务。

2.1.3职工家庭已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以别的名义(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

2.1.4提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购房人在生活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且用途为住宅,其他用途则不符合提取条件。

2)购房产权为共有的,必须为配偶或直系亲属。产权约定份额的,根据产权人所占份额提取。

3二手房总价根据契税或增值税计税价格确定。

4)异地购房的,官网未核查到的,我中心向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协查函核实,收到回复函后2个工作日办结;如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供征信报告和贷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办理提取。

5职工提出申请时,默认已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信息,无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2离休或退休

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资金到位、未再继续缴交公积金。

4出境定居

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可办理。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用途必须是购房,且住房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卖房人(或开发商)。

6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家庭无房且租赁住房,家庭指的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个人账户封存且资金到位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

8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同一套住房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可以提取一次。

9依法依规可提取的其他情形

2.1.5提取金额:

    1职工符合以上条款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账户保留100元。

2职工依照前款第1、8项规定,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或实际支付的费用

 3职工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的,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依照前款第5项规定,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5职工依照前款第6项规定,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上限。

2.1.6提取咨询过程中,应向提取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提取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2.2提取申请

2.2.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

2.2.2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2.3申请可通过柜面、网络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2.4提取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2.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除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I类银行储蓄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契税、增值税发票;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造价预算(或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款发票;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6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付款凭证;

2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继续缴存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保停缴证明等;

4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还款证明;

6缴存地无房且租赁住房

1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租房合同;

2)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房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发票(收据);

9法院执行的,两个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3提取申请时间

2.3.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范围:

   1购买商品房的,应取得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

   2购买二手房的,应自交易后取得不动产权证。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4拆迁安置房的,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3.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拨协议)提取申请时间:

1未结清提取的,应在首次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再次提取必须与上次提取间隔12个月。

   2结清提取的,必须在结清住房贷款一年内申请。

2.3.3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应取得无房证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申请,再次提取须与上次提取间隔12个月。

2.3.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的,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且资金到位后申请。

2.3.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取得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申请。

2.3.6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款满12个月,可每年申请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2次。

3、受理审批

3.0.1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0.2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3.0.3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4、提取支付方式

4.4.0除以下情况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以转账的方式转入到本人储蓄银行账户内: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转入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储蓄银行账户。

    2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5、服务要求

5.0.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

5.0.2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及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5.0.3当提取申请人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所需申请材料与首次提取一致时,应简化手续,如购房提取只需身份证明和I类银行卡,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只需还款明细和I类银行卡。

6、附  则

6.0.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提取申请时,可根据申请提取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员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

6.0.2 对已认定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事实的,由中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发函说明事实,限期一个月内归还款项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对按期归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除外)和贷款资格;对不按期归还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并无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直至归还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后方可恢复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除外)和贷款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0.3本规范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0.4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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