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一次性购房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总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增值税计税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实际付款额。
(二)购房首付款提取的:
购买商品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合同上首付款金额;购买二手房的,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用于自住住房的。
2.购房产权为共有的,共同购买人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提取额不能超过提取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
(四)申请时限:
自相关购房证明材料载明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各自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只能在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与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提取中二选一。选择购房一次性提取的,同一套住房后续不得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六)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关系为配偶时需提供)。
3.户口本(产权人关系为父母或子女时需提供)。
4.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购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购房总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付款凭证。
(七)相关事项:
1.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名义提取公积金。
3.选择购房首付款提取的,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4.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除外)。
5.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抵押合同登记为配偶或夫妻时提供)。
3.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还款记录并盖章认定。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和主贷方的个人信用报告。
5.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提前全部结清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提取时限必须在结清住房贷款一年以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只能按年申请办理公积金还贷支取,职工可凭异地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或还款流水办理公积金还贷支取,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还款金额。
4.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除外)。
5.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职工及配偶无房证明。
4.与中心签订《租赁住房支取公积金承诺书》(柜面办理时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提供)。
5.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9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2.首次提取后,每次提取时间离上次提取时间须间隔满12个月。
3.无房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指在宜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行为。
4.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除外)。
5.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造价预算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3.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应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相关证书取得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除外)。
3.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报停及资金到位后方可支取。
2.原企事业单位员工,单位已为其办理了账户封存,提取人持单位内退职工证明书、身份证均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销户提取,无需等到退休年龄。
3.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社保停缴证明。
3.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1.需缴存单位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2.触犯刑法经法院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法院裁决书》原件,由本人提供委托书并由单位(或所在监狱)加盖公章确认属实后,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内。
3.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逝者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
2.逝者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3.逝者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4.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5.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材料。
6.逝者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继承、受遗赠证明;如无法出示证明的,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相关事项:
1.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2.经公证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二)相关事项:
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证为配偶或夫妻同时提取时提供)。
3.提取人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发票(或收据)。
5.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相关事项:
1.同一套住房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可以提取一次。
2.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加装电梯实际支付的费用。
3.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除外)。
4.有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