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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5-05-12 11:14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证明、住房公积金冲抵明细证明、结清提取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

4.首次提取时,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5.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6.办理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免于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二)相关事项:

1.提取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可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不可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首次提取须按月正常还款满12个月,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时必须在同月办理)。

3.提前全部结清住房贷款的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还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且需扣除已用住房公积金冲还部分金额。

4.提取人近12个月内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全部结清住房贷款提取及按月委托提取的不受此限制)。

5.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宜春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签约协议》后可实现按月委托提取;提取人或配偶有一方已签订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协议的,另一方也须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方可办理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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