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物业费税务发票(物业费税务发票应载明提取人信息或房屋信息,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
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时限
自物业费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每间隔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2.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费税务发票金额,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缴纳住房物业费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所有提取人必须在同月办理。
3.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该政策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