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Ⅰ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车位(库)备案合同或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
5.车位(库)购置税务发票。
6.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时限
自车位(库)合同备案之日或者车位(库)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1.提取频次:车位(库)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可各提取1次。
2.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车位(库)购置税务发票金额。
(四)相关事项:
1.提取人范围为江西省范围内购买与住房同一小区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
2.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该政策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