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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6-07-09 16:46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所需材料:

1.提取人第二代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提取人本人社保卡或I类银行储蓄卡(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任选一家)。

4.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5.载明产权人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装修费税务发票或建材采购税务发票。


二、提取适用情形及申请条件

(一)新购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的,自相关费用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改造相关支出。

(二)老旧住房装修改造提取

缴存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房龄15年以上(以房屋建成年份起算)的自住住房,自相关费用税务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房屋产权人本人及配偶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改造、居住品质提升相关支出。


三、提取额度及频次

1.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相关费用税务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x1500元/m㎡(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以20万元作为最高提取额度)。

2.实际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职工家庭(缴存人及其配偶)五年内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办理一次装修改造提取(新房装修、老旧房装修改造类型合并计算)。

3.同一职工家庭(缴存人及其配偶)针对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办理装修改造提取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提取申请间隔须满十年。


四、政策执行说明

1.本政策试行期 1 年,自 2026年7 月 27 日起实施。

2.当个贷率达到85%时,本政策暂停;待个贷率低于85%时,本政策恢复。

3.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调整,严格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4.本政策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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