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0.1 为规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0.3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建立并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促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贷款核算、贷后管理等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1.0.4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的审核标准、所需资料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业务办理流程宜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所使用业务单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的要求。
1.0.5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办理,原则上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
1.0.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1.0.7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集12345、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赣服通、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办理咨询、还款等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0.8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贷款咨询与受理
2.1贷款咨询
2.1.1贷款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12345、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多种渠道开展。
2.1.2 贷款咨询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2、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3、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房屋套数证明等;
4、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
5、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
6、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7、贷款抵押担保的相关要求;
8、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9、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10、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2.1.3贷款咨询过程中,应向借款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贷款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
2.2 贷款受理
2.2.1 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3、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专用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人已支付凭证;
4、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贷款用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购房协议;
5、贷款抵押担保资料:提供抵押权证证明;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7、贷款还款账户资料:主贷人本人I类银行储蓄卡;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0、其他需要的资料。
2.2.2 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提交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应相互对应;
2、提交资料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
3、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4、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5、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最长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6、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房龄原则上在25年内)
7、根据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应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月收入应按借款人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
8、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应为符合受委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9、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应确认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10、所提交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首付款凭证均符合贷款要求;
11、对于异地贷款的,应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月缴存额等信息进行认定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个贷率变化实行动态管控,在个贷率超过85%时,应告知客户实行轮候或暂停受理该业务。
12、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2.2.3 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2.2.4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审批表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一次性告知后续手续相关信息。
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2.2.5 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复审人员。
3、贷款复审与终审
3.1 贷款复审
3.1.1 复审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意见,以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3.1.2 复审人员在完成复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购买住房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应合规、真实;
2、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核实真实性;
3、其他应复审的事项。
3.1.3 对于借款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1、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审查抵押物权属情况应符合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
2、抵押物价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购房合同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2)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交易价格、缴交契税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3)对于借款申请人所购二手房协议成交价或缴交契税价格明显异于正常市场价格,或与借款申请人就房屋价格存在较大争议的,可根据具备房屋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核定房屋价值;
4)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3、其他应复审的事项。
3.1.4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担保情况、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国家相关政策等要素确定。
3.1.5 对于通过贷款复审的贷款申请,复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复审,并提交贷款终审人员。
对于未通过贷款复审的贷款申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借款申请人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告知未通过审核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资料。对于异地贷款未通过贷款复审且无法补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3.2 贷款终审
3.2.1 终审人员应在对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3.2.2 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等情况决定。
3.2.3 对于通过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终审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提交贷款签约人员。
4、贷款签约与发放
4.1贷款签约
4.1.1 签约人员应对已完成的贷款手续进行复核,制作贷款签约资料,并完成签约。
4.1.2 签约人员应根据贷款批准结果制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
4.1.3 签约人员在办理签约手续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
1、贷款受理、复审、终审资料完整;
2、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齐备,且内容完整、要素齐备、字迹清晰、没有涂改;
3、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复审、终审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4.1.4 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的签章手续。
4.1.5 合同签约完成后,签约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担保落实人员。
4.2 担保落实
4.2.1 担保落实人员应对合同签约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并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担保方式等,落实担保手续。
4.2.2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时,担保落实人员应审核抵押资料是否完整,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4.2.3 确认贷款担保已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并提交贷款发放人员。
4.3 贷款发放
4.3.1 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核查,核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贷款批准意见应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已完成签约;
2、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应已落实;
3、借款合同中贷款收款账户信息应与贷款信息系统的贷款收款账户资料一致;
4、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应已具备;
5、其他应核查的事项。
4.3.2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应在贷款发放完毕后,按月将借款合同交由受委托银行盖章,并将贷款受理、审批、发放等资料、借款合同及抵押权证等,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对于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根据借款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5、贷款回收
5.0.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的偿还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分期还款额的确定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方式。
5.0.2 贷款的偿还资金应按下列顺序回收:
1、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2、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多期逾期贷款的偿还资金,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回收;同一笔还款包含逾期还款和正常还款资金的,所偿还资金按照逾期还款部分、正常还款部分的顺序回收;
3、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5.0.3 贷款的还款应按规则进行扣划:扣划借款合同约定分期按月的正常还款,以及逾期还款时,当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应扣款金额时,按应扣款金额进行扣划;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扣款金额时,原则上不扣划,未偿还贷款记为逾期。
5.0.4 贷款应采用日对日还款的方式确定每期还款扣划日。
5.0.5 贷款全部回收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同时将抵押权证交还抵押人。
6、贷款变更
6.1 一般规定
6.1.1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等。
6.1.2 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6.1.3 前台人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2、审核无误后,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3、填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4、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5、变更事项完成后,将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及相关书面约定资料,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6.2 提前还款
6.2.1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6.2.2 一年内允许提前部分还款两次,可以使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或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且不受提前部分还款金额的限制。同时根据提前部分还款后的贷款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还款计划。
6.2.3 提前全部还清贷款余额的,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将抵押权证交还抵押人。
6.3 还款账户变更
6.3.1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应提供新的符合扣划要求的还款账户。
6.3.2 前台人员为借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应核实并确认新的还款账户为借款人本人账户,且应真实有效。核对有误的,应及时联系借款人进行修改。
6.4 还款方式变更
6.4.1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6.4.2 经审核同意后,前台人员应根据贷款变更当期余额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还款方式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6.5 贷款期限变更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前台人员应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应按新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还款计划。
6.6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6.6.1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1、借款人离婚;
2、借款人死亡;
3、其他规定情形。
6.6.2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并应提供下列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
1、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3、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6.6.3 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审核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变更后的借款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6.6.4 经审核同意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书面协议。
6.6.5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后,需办理还款账户变更的,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6.6.6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6.7 其他变更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前台人员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并应及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且相关信息不应覆盖原信息。
7、贷款核算规则
7.1 贷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应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及借款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8、贷后管理
8.1 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
8.1.1 贷款发放后,应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宜通过回访借款人、查阅档案资料、分析贷款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其他有关信息等方式进行。
8.1.2 贷后检查与风险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2、抵押物的存续状况、权属情况及价值变动等情况;
3、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贷款整体的风险状况、不良贷款分布等情况;
4、贷款信息质量情况,包括借款人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变动信息等情况;
5、其他有关风险事项,包括贷款的真实性、贷款使用的合规性等情况。
8.1.3 对贷后检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分析、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县市办事处应按年度撰写本地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贷后管理年度报告,对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事项进行分析总结。
8.2 贷款催收管理
8.2.1 贷款发生违约后,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应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县市办事处应建立逾期贷款催收报告制度,对逾期贷款催收计划、工作进度及时上报。
8.2.2 贷款催收管理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应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资料。
8.3 档案管理
8.3.1 贷款档案资料的收取录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还等全过程工作应开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
8.3.2 各项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等贷款实体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8.3.3 贷款电子档案资料管理,应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8.3.4 贷款实体档案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管理。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
3、个人贷款审批意见表
4、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 ||||||||||||||||||||||||||
为便于我们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配合回答以下问题,并保证回答内容真实。如果您对谈话的内容无异议,请签名确认。 | ||||||||||||||||||||||||||
您的姓名(借款申请人) 此次贷款申请是否为您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是否已知晓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是 □否 是否同意查询您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信息 □是 □否 是否同意查询您在不动产中心和住建部门的相关信息 □是 □否 您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是 □否 目前您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住宅套数套 您是否知道违约要承担责任的后果 □是 □否 是否同意将本次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是 □否 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 □否
借款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您的姓名(共同申请人) 此次贷款申请是否为您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 是否已知晓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是 □否 是否同意查询您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信息 □是 □否 是否同意查询您在不动产中心和住建部门的相关信息 □是 □否 您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是 □否 目前您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住宅套数套 您是否知道违约要承担责任的后果 □是 □否 是否同意将本次贷款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是 □否 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 □否
共同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您的姓名(抵押人) 您是否了解借款申请人此次贷款申请行为及贷款用途 □是 □否 是否已知晓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是 □否 您提供的贷款担保材料、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是 □否 您是否知道担保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是 □否 您是否知道违约要承担责任的后果 □是 □否 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 □否
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 | ||||||||||||||||||||||||||
申请日期: | ||||||||||||||||||||||||||
借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地址 | 婚姻状况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单位电话 | 家庭电话 | 移动电话 | ||||||||||||||||||||||||
工作单位 | 单位类别 | |||||||||||||||||||||||||
单位地址 | 月均收入 | |||||||||||||||||||||||||
是否为抵押人 | □是 □否 | |||||||||||||||||||||||||
共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职 务 | 职 称 | 学 历 | ||||||||||||||||||||||||
单位电话 | 家庭电话 | 移动电话 | ||||||||||||||||||||||||
工作单位 | 单位类别 | |||||||||||||||||||||||||
单位地址 | 月均收入 | |||||||||||||||||||||||||
是否为抵押人 | □是 □否 | |||||||||||||||||||||||||
申请 | 售 房 人 | |||||||||||||||||||||||||
购房地址 | ||||||||||||||||||||||||||
房屋现状 | 建筑面积 | 项目名称 | ||||||||||||||||||||||||
房屋总价 | 增值税发票价格 | 合同备案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屋栋号 | 房屋号 | ||||||||||||||||||||||||
月还款额 | 年利率(%) | 是否签订 | ||||||||||||||||||||||||
申请 | 贷款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类型 |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 |||||||||||||||||||||||||
受委托贷款银行 | ||||||||||||||||||||||||||
还款账户户名 | 还款账户 | |||||||||||||||||||||||||
声 明 | ||||||||||||||||||||||||||
1、此次贷款申请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知晓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年 月 日 | ||||||||||||||||||||||||||
我们共同共有本申请审批表中所述出售房屋,我们均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同意本申请审批表中所述房屋成交价。 年 月 日 | ||||||||||||||||||||||||||
申请日期: | ||||||||||||||||||||||
贷款受理意见 | ||||||||||||||||||||||
受理意见:通过 | ||||||||||||||||||||||
受理人: | ||||||||||||||||||||||
贷款复审意见 | ||||||||||||||||||||||
复审意见:通过 | ||||||||||||||||||||||
复审人: | ||||||||||||||||||||||
贷款终审意见 | ||||||||||||||||||||||
终审意见:通过 | ||||||||||||||||||||||
终审人: | ||||||||||||||||||||||
贷款批准意见 | ||||||||||||||||||||||
审批意见:通过 | ||||||||||||||||||||||
给予借款人 | ________ | 共同借款人 | ________ | 贷款(大写) | 人民币:______ | |||||||||||||||||
,期限(大写) | ______ | 年,贷款年利率 | ________ | |||||||||||||||||||
中心: 我中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如下。 |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 | |||
单位姓名 | 个人公积金账号 | |||
开户时间 | 年 月 | 账户状态 | □正常 □封存 □欠缴 □其他 | |
缴存基数(大写) | 缴存比例 | 单位: % | 个人: % | |
月缴存额(大写) | 缴存余额(大写) | |||
最近连续缴存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记录情况 | □无贷款记录 □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 | |||
公积金贷款城市 | 贷款金额(大写)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证明自开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回执 编号: 中心: 你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账号:)缴存使用证明收悉。根据我中心异地贷款政策规定,该职工(□本人 □参贷)异地贷款申请审批结果为:□准予贷款 □不予贷款 | ||||
贷款金额(大写) | 贷款期限 | 年 | ||
贷款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金 □等额本息 □其他 | 月还本息 | 元 | |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编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
(借款申请人留存部分)
贷款编号:
先生/女士:
您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未通过审核,现将想干申请资料退回。
未通过原因:
退回贷款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及编号 | 份数 |
1 | ||
2 |
退回经办人签字:
退回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退回通知书
(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部分)
贷款编号:
本人 已收妥贷款申请退回资料。
退回贷款申请资料中原件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及编号 | 份数 |
1 | ||
2 |
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借款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
申请事项 | □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 本人申请于 年 月 日提前偿还贷款 元。 |
□ 提前结清贷款 | 本人申请于 年 月 日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 元。 | |
□ 还款账户变更 | 本人申请将还款账户账号由 变更为 ,还款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 | |
□ 还款方式变更 | 本人申请将还款方式由 变更为 。 | |
□ 贷款期限变更 | 本人申请将贷款期限由 变更至 。 | |
□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 本人申请将借款人(抵押人)由 变更为 。 | |
本人已充分了解变更后本人责任义务的变化,并提出上述变更申请。 本人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部门意见: □ 通过审批: □ 同意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成功后,剩余贷款本金 元,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为: ○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 元;○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本金 元,首月还款 元;○ 其他还款法 月还款 元。 合同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 同意提前结清贷款申请。 □ 同意还款账户变更申请。 □ 同意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变更后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为: ○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 元;○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本金 元,首月还款 元;○ 其他还款法 月还款 元。 □ 同意贷款期限变更申请。变更后借款合同到期日为 年 月 日,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为:○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 元;○ 等额本金还款法月还本金 元,首月还款 元;○ 其他还款法 月还款 元。 □ 同意受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申请,相关信息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信息表》,具体约定以当事各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为准。 □ 未通过审批,未通过审批原因为:
审核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