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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3)之 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22-09-28 16:04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管理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1.借款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从贷款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往前推6个月)。

2.借款人家庭已有两套房的,购买第三套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后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3.借款人(含家庭)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双缴存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缴存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总价、月公积金缴交基数及还款能力、征信报告、家庭资产负债等几方面综合考虑。即: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5×贷款综合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贷款综合系数分别确定为1.0,1.2,1.4。

(1)6≤缴存时间≤12(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0;

(2)12<缴存时间≤24(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2;

(3)24<缴存时间≤36(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4;

(4)36<缴存时间。  贷款综合系数大于1.4,在中心年度最高贷款额度内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正常转移接续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月缴存额应高于月还款额。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三、若夫妻双方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需以单位缴存职工作为主借款人,并按单位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可贷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其公积金缴存情况可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计算可贷额度的依据。符合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家庭,享受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

四、异地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转为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如何认定?

已将异地公积金中心账户转移至本地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的,且符合正常接续缴存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均可累计计算;不符合正常接续缴存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累计计算,但缴存时间需自本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从宜春市公积金中心建制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如何认定?

从宜春市公积金中心建制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不存在连续3期断缴情形的,合规办理账户合户后,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缴存时间均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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