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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15:44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家庭已有两套房的,购买第三套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后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3.同一套住房以购房名义提取了公积金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政策的除外)。

4.如同一套房以购房名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自提取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且可贷额度需减去以购房名义提取的金额。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6.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非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员)。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以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认定购房金额。

7.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8.职工家庭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从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5年)。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总价、月公积金缴交基数及还款能力、征信报告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1.职工(含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全市引进人才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3.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还款能力:工资收入按缴交公积金基数认定(公积金缴交比例未按12%缴交的,工资收入按缴交基数的12%反算认定),每个月还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认定工资收入的50%。

4.二手房贷款取消评估,贷款金额按契税(增值税)价格及买卖双方协议价的孰低原则核定。

5.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工资收入不能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6.子女买房(购房合同没有加父母名字),父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买房(购房合同没有加子女名字),子女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其他贷款政策

1.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政策。

2.本地缴存职工和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省外异地缴存职工不允许申请商转公贷款)。

3.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办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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