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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7 16:35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赣房商联〔2024〕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持力度,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

(一)我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的,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但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我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享受“既提又贷”政策时,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申请办理。

(二)本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

为防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个贷率达到85%时,暂停执行本政策。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担保保证金比例统一下调至2%。

三、提高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缴存职工新购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72万元。

(二)属于装配式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属于星级绿色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三)该优惠政策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四)本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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