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政策操作细则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家庭已有两套房的,购买第三套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后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3.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的,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购房提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我市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新购住房的,购房提取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申请办理。当个贷率达到85%时,暂停执行本政策。
4.如同一套房以购房名义办理过公积金提取业务,自提取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且可贷额度需减去以购房名义提取的金额。
5.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6.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非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以外的人员)。购房产权按份额共有的,以申请人所占产权份额认定购房金额。
7.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8.职工家庭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从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9.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
10.直系亲属(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之间买卖房屋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住房公积金双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夫妻中有一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总价、月公积金缴交基数及还款能力、征信报告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1.职工(含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全市引进人才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3.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还款能力:工资收入按缴交公积金基数认定,每个月还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认定工资收入的50%。
4.二手房贷款取消评估,贷款金额按契税(增值税)价格及买卖双方协议价的孰低原则核定。
5.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工资收入不能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6.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职工120万元、单缴存职工96万元。(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证明子女数量的材料。涉及离异或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子女抚养权的材料。)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第一至五类人才(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120万元、单缴存职工96万元。需提供人才认定证书或人才服务卡等证明材料。
8.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9.缴存职工新购宜春市范围内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即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120万元、单缴存职工96万元。属于装配式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施工许可证;属于星级绿色住宅的,需提供该栋住宅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该优惠政策与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三、其他贷款政策
1.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政策。
2.本地缴存职工和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可受理省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可受理省外异地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暂不受理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