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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解读(1) 之导读
发布时间:2022-09-07 15:36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2101日正式施行!本办法能为广大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带来哪些惠民政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小编将为您一一解读。

出台背景

2020年住建部开始探索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研究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研究建立试点推进机制,指导有关城市制定试点方案。

2021年住建部建金函〔202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确定在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6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引导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的权益。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2021年12月《江西省“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综合效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试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江西省《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文件精神,提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存主体

我市明确缴存主体为“城区内灵活就业人员”,覆盖范围为我市城区已参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常住人口,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等方式从业的灵活就业群体。积极推进该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维护其相应权益,助力其安居乐业。

二、明确缴存人的公积金自愿缴存义务

对于“城市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缴存原则,合理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仍愿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支持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转移合户。

三、明确缴存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愿退出原则

对于“城市灵活就业人员”遵循自愿退出原则,若缴存者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终止自愿缴存提取。同时,为加强公积金业务管理,对终止自愿缴存后重新申请参缴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满十二个月后才可办理。

四、明确缴存人的公积金缴存使用的合法权益

“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拥有与在职职工相一致的公积金存款结息和更优化的公积金提取权利。同时,在中心现行贷款操作规定基础上实行符合其特点的参照缴存余额倍数和贷款系数综合计算确定贷款额度的操作办法。

五、积极创新推进缴存人租赁城区住房的公积金使用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心将拓展与住房租赁机构合作,为缴存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租房加大政策创新操作空间,便捷服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租赁事项。

六、建立推进缴存人的信用管理体系

为提倡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我市公积金运行管理良好秩序,对在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家庭)信息、信用报告记录、缴存年限、账户余额等数据做好系统大数据运用,积累缴存人信用信息,优化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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