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宜春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
注意,已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申请灵活缴存的,缴存人只能保有唯一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参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或账户缴交记录;3、公积金受托国有银行一类借记卡;4、个人(配偶)征信报告;
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上资料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在机构办理完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并签订缴存协议后即可开户。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1、申请人(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记录的;
2、申请人(含配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申请人已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
答: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收入核定应以其参加社会保险费缴交基数为基准,并可参照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入流水,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申报凭据据实核定。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必须在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之间。
答: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方式应按缴存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绑定的国有银行借记卡上扣缴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受托银行的,应同步变更用于扣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
答:汇缴划扣时间为每月10日,如因缴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付款账户挂失、冻结、余额不足当月缴存额等)造成划扣不成功的,公积金中心将在托收日后的每日再次发起扣款直至月终,缴存人应当及时补足欠缴金额。当月未扣款成功的,当月应划扣款项将自动顺延到下月,与下月月汇缴额同时划扣,以此类推。
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
答:灵活缴存的公积金从计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为1.5%),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答: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断缴6期的,有权终止其贷款合同;在公积金贷款期间连续断缴3期的,视同其贷款行为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委托银行商业贷款,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对于无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断缴3期的,将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但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答:可以。补缴金额可以纳入缴存余额累计计算,但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缴纳公积金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申请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其账户封存后即可自主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已办理销户手续的,自销户之日起十二月内不得再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缴存人身份转换时,应合规办理账户转移合户手续。
1.正常账户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2.封存账户在账户启封后办理转移手续,账户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