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办理层级:市、县(区)两级。
三、通办方式:代收代办。
四、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宜春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批准。
五、办理材料:身份证
六、办理方式:
职工在非缴存地贷款购房,由购房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再由缴存地中心出具证明办结。
七、受理模式:申请人在购房地申请。
八、审核模式:无。
九、办理时限:缴存地中心接受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十:办理结果反馈:缴存地中心出具证明。
十一: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