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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厅业务U-Key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0 11:56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厅业务U-Key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是为方便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推出的一项旨在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互联网+服务项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业务的开展和公积金中心网厅U-Key(以下简称网厅U-Key)的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业务系统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中心网厅业务开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厅U-Key使用人为:经授权登录网厅办理公积金缴存类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员。 

第三条 网厅U-Key是经授权的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登录公积金中心网厅的唯一身份标识。其作用是确保经办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访问权限的有效性以及数据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 

第二章 公积金中心网厅U-Key的申领和发放 

第四条 公积金网厅U-Key申领,缴存单位及其经办人员应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第五条缴交单位初次申领网厅U-Key,须提交纸质资料:(1) 《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4)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服务协议》一份,由缴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属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审核批准后,向申领人发放U-Key。 

第三章 公积金中心网厅U-Key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持网厅U-Key,可以操作本单位所属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公积金正常缴存业务。 

第七条 缴存单位经办人首次拿到网厅U-Key,须修改默认6位数字密码,密码不得泄漏给他人。不使用时必须从计算机上拔下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缴存单位申领网厅U-Key后,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名称及系统登录账号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填写《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前台办理信息变更。

(二)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补办公积金网厅U-Key时,应及时申请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申请补办公积金网厅U-Key。补办时须提交纸质资料:(1)《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2)提供单位法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缴存单位对超过6个月不使用的公积金网厅U-Key,应及时填写《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前台办理注销手续。对超过6个月未使用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U-Key,公积金中心有权核销该U-Key的使用资格。

第九条办理网厅U-Key更新、注销等业务时,应及时填写《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须将原有网厅U-Key交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前台办理更新、注销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网厅U-Key的初次使用期限为三年,用户应在有效期限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到所属公积金中心服务前台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第四章 公积金中心网厅U-Key使用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要严格网厅U-Key管理,强化安全措施,凡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违规操作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采取在网站公开曝光、取消缴存单位网厅U-Key使用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罚措施,给缴存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本单位承担,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损失的由缴存单位负责赔偿。 

(一)严禁转借网厅U-Key。务必做到:经办(持有)人员、网厅U-Key、所办理业务相吻合。严禁将网厅U-Key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取消该缴存单位网厅U-Key使用资格。

(二)严格防范公积金网厅U-Key及密码被他人盗用。 应按规定保管好网厅U-Key及密码,严防被他人盗用。因保管不善造成公积金网厅U-Key及密码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的由缴存单位负责。发现被他人盗用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报告,消除隐患。

(三)公积金网厅U-Key丢失或因本人调出、退休等情况,应及时申请注销。因缴存单位不及时上报注销造成的损失由缴存单位承担,市公积金中心将取消单位网厅U-Key使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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