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通知
宜金字[2012]26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中对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参照2011年是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将全市职工2012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公布如下: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2300元/月。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2100元/月。
3、各单位职工超过上述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