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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6 09:28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通知

宜金字[2012]26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中对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参照2011年是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将全市职工2012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公布如下: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2300元/月。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2100元/月。

3、各单位职工超过上述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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