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宜金字[2016]2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要求,参照2015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将全市职工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公布如下: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3464元/月。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348元/月。
3、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00元/月。
4、各单位职工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标准的,必须依法纳税。
5、2016年各缴存单位职工缴交基数只允许变更一次。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