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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缴存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8 16:54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

   近年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单位呈现了快速增长趋势,各缴存单位的补缴需求也日益增多,为规范缴存单位按要求补缴公积金,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对各缴存单位的补缴作如下规定:

    1.每个单位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允许调整一次公积金基数,调整公积金基数后,根据调基数的文件补缴相应月份的差额部分。

2.职工入职时间早于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全额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从职工入职月份算起,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人社局工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企业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调动了工作单位,因单位之间未衔接好,导致职工中间月份有断缴,可全额补缴断缴月份公积金,需提供介绍信或调动证明等。

4、因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或降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可补缴缓缴部分。

除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补缴,一律不允许补缴,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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