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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26 09:48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全面做好202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4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计划;

3.会议审议通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4.会议研究确定了相关政策:

(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事项;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事项;

(3)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事项;

(4)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事项;

(5)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事项;

(6) 关于上饶银行宜春分行、兴业银行宜春分行承办宜春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及开立银行委贷专户的事项;

5.会议安排部署了2024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设6个科室,9个办事处,1个直属中心。从业人员79人,其中,在编52人,非在编2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707家,净增加单位104家;新开户职工3.58万人,净减少职工1.12万人;实缴单位5341家,实缴职工30.91万人,缴存额55.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1%、2.18%、2.42%。2024年末,缴存总额464.3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46%;缴存余额177.63亿元,同比增长10.69%。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4年,14.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7.94亿元,同比增长3.8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8.86%,比上年增加0.98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286.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2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7万笔17.51亿元,同比分别减少31.48%、31.55%。其中,直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6万笔7.89亿元,丰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6万笔2.61亿元,樟树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1.23亿元,高安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2.11亿元,靖安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36亿元,奉新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55亿元,上高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73亿元,宜丰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52亿元,万载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1.2亿元,铜鼓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31亿元。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35亿元。其中,直属中心7.24亿元,丰城办事处3.11亿元,樟树办事处1.6亿元,高安办事处2.52亿元,靖安办事处0.57亿元,奉新办事处0.74亿元,上高办事处1.19亿元,宜丰办事处0.69亿元,万载办事处1.29亿元,铜鼓办事处0.4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2万笔263.91亿元,贷款余额125.18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13%、增加7.11%、减少1.4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0.47%,比上年末减少8.6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47221071.8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7747.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5976.55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6.34亿元。其中,活期0.0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0.94亿元,1年以上定期39.32亿元,协定存款6.02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0.47%,比上年末减少8.6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53171.7万元,同比增长5.4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0370.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9831.24万元,其他收入2969.7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26002.56万元,同比增长8.7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5763.6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8.95万元,其他支出159.9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27169.14万元,同比增长2.54%,增值收益率1.6%,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648.9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520.23万元。

2024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489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617.9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1442.4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1939.25万元,同比减少14%。其中,人员经费1353.6万元,公用经费59.92万元,专项经费525.7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3.4万元,逾期率0.059‰,其中,直属中心0.07‰,丰城办事处0.2‰,高安办事处0.002‰,上高办事处0.0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617.91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0.13%,国有企业占12.11%,城镇集体企业占0.64%,外商投资企业占6.2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6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68%,灵活就业人员占0.76%,其他占1.79%;中、低收入占96.17%,高收入占3.8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99%,国有企业占5.08%,城镇集体企业占0.24%,外商投资企业占5.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03%,灵活就业人员占0.15%,其他占3.42%;中、低收入占97.89%,高收入占2.1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0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78%,租赁住房占5.76%,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4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71%,出境定居占0%,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66%,其他占2.5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26%,高收入占2.74%。

(三)贷款业务

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5.3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33%,比上年末增加0.5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总支出13046.09万元,平均每户购房职工节约利息支出3.54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45%,90-144(含)平方米占84.64%,144平方米以上占9.91%。购买新房占25.6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74.3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5.8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3.9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48%,30岁-40岁(含)占47.08%,40岁-50岁(含)占11.91%,50岁以上占2.53%;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0.35%,购买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占19.65%;中、低收入占97.31%,高收入占2.69%。

(四)住房贡献率

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7.65%,比上年减少15.4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事项

为满足职工还贷提取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率,将《宜春市住房公积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宜金发〔2011〕12号)中“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过去12个月的还款本息,全部还清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受限制,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修改为:“职工及配偶每次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申请日至本次提取申请日已还贷本息总额,全部还清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受限制,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事项

(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的问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满足异地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缓解职工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以下规定:“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可受理省外异地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问题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的通知》(赣建金〔2022〕9号)文件精神,参考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为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增规定:“直系亲属(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买卖过户不能贷款。”

3.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事项

为落实积极生育住房方面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以下规定:“(1)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920元/月。(2)多子女家庭的本市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调整后,多子女家庭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72万元。”

4.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人才扎根本市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新增以下规定:“(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第一至五类人才(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最高提取限额上浮20%。调整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第一至五类人才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920元/月。(2)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第一至五类人才(具体分类参照《宜春市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调整后,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职工96万元,单缴存职工72万元。”

5.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事项

5.1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管理的问题

(1)将原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 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宜春市本级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的人员。”

(2)将原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或账户缴交记录、公积金受托国有银行一类借记卡、个人(配偶)征信报告、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积金受托国有银行一类借记卡、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向常住或就业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3)原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申请人(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记录的;

申请人(含配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人已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删去第1小点和第2小点,即开户时无需查看申请人信用状况。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5.2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问题

(1)将原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收入核定应以其参加社会保险费缴交基数为基准,并可参照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入流水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申报凭据(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供)据实核定。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必须在当年度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缴存额度上下限之间。”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指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参保缴费标准下限,且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确定,若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申报凭据等证明材料。缴存比例可按10%、12%、14%、16%、18%、20%、22%、24%自由选择。”

(2)将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必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高于月还款额。”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得在还款期间内调低月缴存基数和比例。”

5.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问题

(1)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建立公积金缴存制度后,新购买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员公积金缴存时间应连续缴存不低于6个月,且同时符合宜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的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建立公积金缴存制度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

(2)对于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倍数制度,同时,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交时间、资金使用个贷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量等因素综合制定贷款综合系数按年度进行公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倍数为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最高贷款额度以我市制定的最高额度为标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收入以系统缴存基数为核定标准,当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年纳税标准时,在贷款审批时,必须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申报凭据等相关资料作为核定依据。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15×贷款综合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贷款综合系数分别确定为1.0,1.2,1.4。

①6≤缴存时间≤12(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0;

②12<缴存时间≤24(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2;

③24<缴存时间≤36(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4;

④36<缴存时间。  在中心年度最高可贷款额度内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正常转移接续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月缴存额应高于月还款额。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倍数制度,同时,中心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交时间、资金使用个贷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量等因素综合制定贷款综合系数按年度进行公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倍数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最高贷款额度以我市制定的最高额度为标准,贷款期限不超过其剩余缴存年限,且按可贷额度计算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可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

可贷额度公式如下: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贷款综合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交期间不能出现断缴,必须连续足额缴交。)

贷款综合系数分别确定为1.0,1.1,1.2,1.3。

①6≤缴存时间<12(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

②12≤缴存时间<24(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1;

③24≤缴存时间<36(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2;

④缴存时间大于或者等于36(月),贷款综合系数为1.3。”

(3)将原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断缴的,视同其贷款行为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委托银行商业贷款,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期断缴的,将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差额计收断缴期间罚息。”

(4)新增补充规定:“暂不受理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 关于上饶银行宜春分行、兴业银行宜春分行承办宜春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及开立银行委贷专户的事项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和规定程序,为进一步便利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扩大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服务范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惠企助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需求,同意上饶银行宜春分行、兴业银行宜春分行承办宜春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及开立银行委贷专户事项。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注重服务精简化,提升群众满意度。从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等方面下功夫,实现更多事项自动审核办理,11项业务压缩审批环节、8项业务简化16项材料,实现业务流程“瘦身减肥”;公积金共44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业务达40项,业务网办率超90%,网上可办率较去年提升8个百分点,“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业务办理率达97.7%,实现业务“掌上办”。积极推进“高效一件事一次办”落地。牵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实现数据互通,推动该项工作落地见效。

2.聚焦办事便捷化,跑出服务加速度。大力推动“跨区域通办”和“亮码可办”业务。2024年以来职工通过全程网办、多地联办、代收代办等多方式办理“跨省通办”业务,其中购房提取共400余笔,办结转入转出业务共计7830笔,“亮码可办”业务办理845 笔,更好的解决了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存在的“多地跑”、“折返跑”等痛点难点问题。拓展业务服务渠道,将公积金延伸服务网点增加到33个,为群众提供就近的公积金咨询服务,2024年共办理业务968笔,实现“就近办”;服务向“智”行,联合农业银行打造智能客服服务,自2024年5月推出以来,当前访问使用人数已达1万人次左右,提问量达3万余个,实现全天候“智能办”。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打通数据壁垒,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梳理政务服务接口数据,进一步探索共享数据应用范围,系统对接跨部门共享数据接口新增9个,一共达33个,2024年累计调用共享数据162.6万次。提升数据采集质量,制定《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方案》,梳理涉及核心业务系统的内、外部数据资源,初步形成资源清单及政务服务数据资源目录。针对身份证等关键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对新增数据从源头进行管控。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稳固系统运行秩序。落实好网络安全自查及基础摸排工作,针对系统中存在高危漏洞、端口问题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巡检,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健全容灾备份机制,及时处理办公设备和网络安全运行中的隐患,参与数据应急恢复演练。常态化推进数字认证项目、网络安全项目、身份认证在线签章中间件产品及服务项目和等级测评服务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及招标、采购工作。充分利用质检工具、电子稽查工具数据核验功能,查找数据问题,积极推进整改,目前数据核验问题发生率从年初的万分之14.064降至万分之1.33。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坚持争先创优,营造干事创业新氛围。鼓励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积极进取,扎实推进公积金各项工作争先创优,2024年先后获得住建部“‘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2023年度表现突出集体”、“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等34项集体荣誉和59项个人荣誉,比学赶超、争先创优氛围浓厚。

(五)中心特色亮点工作

1、坚持多措并举,开创归集扩面新局面

(1)持续推进,久久为功。扩面工作得到政府高度重视,连续三年写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心借势发力,有序推进,公积金扩面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2024年,新增灵活就业人员2500人、非公企业人员2.28万。

(2)金银合作共赢,形成共识。不断修订完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考核管理办法》,重点突出参与公积金归集扩面的任务指标,加大归集工作在对受托银行考核中的比重以及日常考核,充分调动各受托银行工作积极性及主动性,各受托银行纷纷出台建缴住房公积金企业优惠金融政策。2024年,5家国有受托银行落实贷款惠企金额311.12万元,新增“金+银”企业100余家、开户职工9600余人。

(3)学先进,拓宽归集扩面视野。2024年11月,中心与有关单位一行9人赴湖北宜昌,就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行政执法等方面工作考察学习,并形成专题调研汇报,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

2、坚持民生为重,为民之策达到新高度

(1)为民之策持续优化,为民情怀树得更牢更实。2024年,中心共调优出台了9个政策文件。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实现了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限展期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至2%等阶段性政策,有效的推动了宜春房地产的发展;出台《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政策,促使2024年全市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人数达2500余人,超出前两年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人数之和的10倍,成为宜春归集扩面工作新的增长点。新政策不断优化,进一步提升了缴存职工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2)行政执法迈出坚定步伐,以法促缴走得更稳更快。2024年,中心申报了行政主体资格,共有21名干部成功取得行政执法证书,并组织开展了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培训和行政执法专题培训。2024年,共立案调查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案件28件、已结案4件,通过行政执法成功促建单位数共5家、促建人数共1477人。这些工作,推动了“以法促缴”,为中心行政执法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进一步提高了中心依法行政能力。同时,主动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对接,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3)全力支持保交房,政治立场站得更高更准。积极落实中央、省市保交房工作部署,落实好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储情况与受托银行支持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情况相挂钩的要求,突出“以存促贷”。2024年中心在公积金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中,首次把“本地全口径房地产贷款增长率、保交房白名单项目主办银行和放贷情况”等指标纳入招投标评分指标体系内,有效激励受托银行加大履行对宜春房地产住房市场的金融支持。截止2024年12月底,宜春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建行、中行、工行、交行等受托银行新增存放与银行支持房地产融资相挂钩资金1.5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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