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1年1月起,全市职工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职工各按12%缴存。
二、对实行该缴存比例确存在困难的县市区、单位可按政策和相关程序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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