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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调整
发布时间:2016-09-19 08:59 来源: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调整职工住房贷款支取政策

        为减轻已办理银行住房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积极作用:

自2011年7月1日起,办理银行住房贷款满一年的职工可按年度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过去12个月的还款本息,全部还清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限制,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贷本息,同时职工账户内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最长贷款年限

            根据目前我市房价水平,职工还贷能力及职工贷款需求等综合因素变化:

         自2011年3月1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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