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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2 10:13 来源: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宜公管字工[2006]1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职工支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租房提取 (1)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500元/月。 (2)职工及配偶租房每次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公积金缴交额。 (3)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必须与中心签订承诺书(见附表)。 (4)单身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须携带本人户口本。 (5)职工租房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二、关于购房提取 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房价或建房总造价。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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