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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资金风险,严打“骗提骗贷”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6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李某持一套购房资料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经核查,该购房资料系李某通过非法中介机构伪造,此行为已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心将李某列入宜春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限其一个月内将骗提款项归还。李某在限期内足额归还了骗提款项,中心依照政策取消了该职工近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除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李某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政策依据

一、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提取的,限制其3-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二是利用虚假材料已办理违规提取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三是提取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扣留其虚假提取资料,并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二、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申请贷款的,限制其3-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二是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取得贷款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三是贷款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扣留其虚假贷款资料,并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三、凡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办理贷款的,一律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还需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当地纪委监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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