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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证骗贷走不通!
发布时间:2022-07-15 15:25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情回顾】

载县某职工因购买商品房于2018年9月持一套购房资料到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载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获批37万元贷款2021年12月21日其配偶因购买商品房持相关资料到万载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审批时发现其配偶提供的离婚证办理时间为2021年,与该职工2018年贷款时提供不相符。经核实,该职工主动承认当时提供的是假离婚证明,并主动还清骗贷的余额按相关文件规定,中心将该职工列入黑名单,取消职工近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除外)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政策解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建金〔20199号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申请贷款的,限制其3-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二是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取得贷款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三是贷款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扣留其虚假贷款资料,并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凡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办理贷款的,一律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还需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当地纪委监委部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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