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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守住底线 切勿骗提!
发布时间:2023-06-06 18:40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宜丰县胡某以梁某欠债不还为由向宜丰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胡某的申请并向梁某发出了支付令。由于梁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且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扣划了梁某住房公积金141800元。

2023年4月,经法院内部检查发现上述案件实为虚假债务纠纷。梁某实际只欠胡某款5000元,但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和胡某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进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经法院裁定,要求胡某在裁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梁某141800元,梁某在收到胡某返还的141800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退还至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关文件规定,将梁某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该职工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该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政策解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治理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建金〔2019〕9号)规定: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利用虚假材料试图违规申请贷款的,限制其3-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二是利用虚假材料违法取得贷款的,责令其退回资金,限制其5年(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退休、死亡、出境定居提取除外);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三是贷款材料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扣留其虚假贷款资料,并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凡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办理贷款的,一律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还需将相关人员信息通报当地纪委监委部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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