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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骗提套取公积金,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3-12-14 16:59 来源: 宜春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某单位一职工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串通他人虚构债务纠纷,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约17万元。今年10月,经中心与该职工单位纪检部门联合调查,确认该职工套取公积金行为属实。对此,纪检部门对该职工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该职工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于今年11月全额退回了骗提金额。但错已铸成,该职工必须接受中心与纪检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一方面,中心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该职工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另一方面,纪检部门对该职工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什么是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是指缴存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方式

1.提供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虚假的身份信息、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关系证明,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住房租赁合同,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虚假的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证明材料;

2.提供虚假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诉讼关系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恶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后恶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一房屋短期内通过中介频繁交易等(视同骗提行为);

4.经调查复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处理);

5.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法条链接

一、国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合同、票据或印章等均属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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