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奉新一单位职工王某某以购买商品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26万余元,当时提供的各项材料均属实,后经我中心核查,发现王某某在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后即撤销了购房合同备案,实质上并未发生购房消费支出。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该职工限期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其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职工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通报。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案中,王某某在提取公积金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并未用于购买房屋,而是挪为他用,其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宜金发〔2023〕21号)规定:
对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骗提、套取金额,同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中心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参与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中介,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