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我中心稽核科在审核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发现一职工提供的购房合同为虚假合同,且近期有多笔购房提取业务均来自该异地楼盘,经仔细排查发现,另有三名职工也存在同样问题,共涉及骗提金额合计约40万元。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骗提职工限期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取消其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骗提职工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通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具有专款专用的属性,职工要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案中,伪造虚假购房合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损害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损害了广大缴存职工权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合同、票据或印章等均属违法行为。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宜金发〔2023〕21号)规定:
对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骗提、套取金额,同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中心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参与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中介,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