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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09:48 来源: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的有关要求,为顺利开展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的接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业务,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到中心(或办事处)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生成汇缴清册,根据清册金额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单位新增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并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封存和转移手续。
三、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公积金系统将记录为断缴,进而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转移业务的办理,所造成的后果将由单位承担。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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